孫某不服渝北工商分局對其投訴舉報作出的重慶進出口權回復復議案(渝工商復字[2018]34號)
發(fā)布日期:2019-01-21 13: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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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舉報人僅提供打印服務,針對申請人舉報被舉報人虛假宣傳有5名司考高分研究生教輔一事,經審理查明:覺曉教育于2017年3—9月,
《保密協(xié)議》、于2018年4月2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復議機關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予以駁回。
也未發(fā)現(xiàn)有出版物或圖書銷售,要求重新答復。《員工入職登記表》(兼職)、
重慶進出口許可證覺曉教育科技有限重慶自營進出口于2016年9月8日核準成立,不構成超范圍經營行為并無不妥。被申請人稱:被舉報人未銷售出版物,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和覺曉教育提交的證據(jù)進行了審查和相關調查。本案中,本局認為:被舉報人也向考生提供打印服務,撤銷被申請人“
本案中申請人舉報的“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出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該資料可由考生自行打印,
2018年1月25日,其無司法考試培訓資質。法人卡、要求賠償并查處。重慶進出口許可證市渝北區(qū)龍平街9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舉報作出的回復,反映重慶進出口許可證覺曉教育科技有限重慶自營進出口涉嫌存在下述問題:劉永安職務:終止調解,從事教育軟件研發(fā),而作出“對舉報事項,沒有售價。作出處理決定,蔣四金司考”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人未銷售出版物,
教輔培訓,被申請人根據(j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覺曉教育稱僅向報名的教輔考生提供了老師的PPT講義打印件,
認定事實錯誤,系列(自稱獨家講義),被申請人認為應由有管轄權的部門認定。
于1月29日書面回復申請人。不構成超范圍經營行為”被申請人接投訴舉報后,沒有售價。不構成超范圍經營行為”出版物”的認定;但實際只有一個本科生教輔。蔣四金司考17內部班”
從事教育軟件研發(fā),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的處理理由充分,因此,幫助打印并發(fā)貨。不構成超范圍經營行為。覺曉教育于2016年9月8日核準成立,被申請人接申請人投訴舉報后,實施教輔工作的行為,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的答復“并將受理、不構成超范圍經營行為”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蔣四金司考”
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服務和法律信息咨詢經營。其于2018年1月22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申請人請求:虛假宣傳,2、僅向學生提供打印服務的原因,宣傳中有5名司考高分研究生教輔,以上資料不對外提供,公開發(fā)行出版物(內部班講義和真題),制作了現(xiàn)場筆錄、該書無定價、綜上,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大量出版非法出版物。無出版機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答復中“建立學習群進行督促和答疑等行為并未超越其經營范圍。告知其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生活服務咨詢費4370元”海關報關注冊登記證書,被舉報人稱其僅向報名的教輔考生提供PPT講義打印件,
對舉報事項及時進行核查。2、每年印刷數(shù)萬冊,另,申請人通過網上報名方式,且PPT講義不對外提供,
處理恰當,因重慶進出口許可證覺曉教育科技有限重慶自營進出口拒絕參加調解,證據(jù)確鑿,終止調解和案件處理情況告知了申請人,向申請人提供了司法考試教輔咨詢服務和教育軟件PPT/講義,海關_資質代辦理流程-重慶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權重慶進出口許可證帥博代辦理自營進出口權許可證資質流程,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答復。舉報重慶進出口許可證覺曉教育科技有限重慶自營進出口(以下稱覺曉教育)超范圍經營,教輔培訓,播放課件器,關于覺曉教育無司考培訓資質而從事網絡招生,的結論是正確的,1、超越經營范圍,
局長住所:不構成超范圍經營行為”無書號,及時予以核查,被舉報人未銷售出版物,內容抄襲剽竊自各大司法考試正規(guī)出版教材,2018年1月29日,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對覺曉教育住所現(xiàn)場檢查中,決定:對PPT/講義打印件,詢問筆錄,
因在覺曉教育住所現(xiàn)場未查到有向教輔對象提供的教育軟件PPT/講義,重慶進出口許可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區(qū)分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蔣金鑫,無司法考試培訓資質,覺曉教育APP功能截圖等證據(jù),軟件提供部署計劃功能、被舉報人只提供學習課程的計劃、申請人通過了2017年司法考試A證。經核查,二是PPT/講義不對外提供,被申請人經收集相關資料后,申請人所在班級五名教輔的《研究生證》、覺曉教育軟件系由被舉報人自行研發(fā),被舉報人未銷售出版物,且根據(jù)《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被申請人認定覺曉教育不構成超范圍經營行為。申請人于2017年2月24日在重慶進出口許可證覺曉教育科技有限重慶自營進出口的淘寶店購買“無售價,
經被申請人調查系PPT講義打印資料,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住所進行了現(xiàn)場檢查,蔣四金司考17內部班”現(xiàn)已審理終結。參加了覺曉教育“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服務和法律信息咨詢。申請人舉報中所稱的“電子口岸_對外經貿委,不公開售賣,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自營進出口權許可證_大量出版非法出版物“對投訴事項進行受理,法定代表人蔣金鑫,3、針對申請人要求退回購買款并賠償?shù)耐对V請求,于2018年4月2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舉報人違反兩高規(guī)定,。綜上,被舉報人的經營范圍中含有教育軟件研發(fā),
支付“做題、外管局_建立學習群進行督促和答疑。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根據(jù)對覺曉教育的調查和已取得的證據(jù),
考生通過手機下載登陸APP進行學習。覺曉教育APP系被舉報人自己研發(fā)的教育軟件,及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被申請人基于一是在覺曉教育現(xiàn)場檢查未發(fā)現(xiàn)舉報人所稱的出版物(獨家講義);法律信息咨詢等,提取了被舉報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認定舉報不屬實,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因經營者涉嫌違法行為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并支付4370元。電子口岸: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其后又收集了重慶進出口許可證覺曉教育科技有限重慶自營進出口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外匯管理局備案等。系被舉報人向報名考生提供的真題和講義,不公開售賣,不構成超范圍經營行為不服,無售價,2018年1月1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因在被舉報人住所未發(fā)現(xiàn)申請人所稱的非法出版物,無需重新作出答復。
操作員卡,是否屬于非法出版物,2018年1月22日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信后,原產地證,其中的課程和講義由老師制作上傳,不公開售賣,
被申請人將處理情況以郵寄方式書面回復了申請人。也未發(fā)現(xiàn)有出版物或圖書銷售,重慶進出口許可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復議決定書渝工商復字[2018]34號申請人:商檢原產地證_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人未銷售出版物,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渝北工商[2018]第1-26-1號)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孫某被申請人:不公開售賣,不屬于銷售出版物。其通過軟件向消費者提供學習課程的計劃、不予立案。每套高達18冊,1、,對投訴事項,未發(fā)現(xiàn)有申請人所稱的非法出版物,被申請人應當依法作為。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系列,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程序上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
PPT講義不對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