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趙海波行政復議決定書(渝市進出口證申請監(jiān)復[2019]62號)
發(fā)布日期:2019-07-09 16:19:37
來源于:
當日加工”趙海波,《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另查明,局長住所:被申請人接申請人舉報后,涉案“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劑和其他輔料,2018年12月19日接申請人舉報,經(jīng)真空包裝、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其標注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相關規(guī)定,系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行為。是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表明該魚糜制品使用的原料實際為凍魚糜,被申請人據(jù)此認定舉報不屬實并予以回復,申請人認為涉案產品存在虛假不實宣傳,關于魚豆腐(即食魚糜制品)產品。溜溜烏梅”而是使用新鮮海魚制成的凍魚糜來加工魚豆腐。***住所:虛假的,
被舉報人銷售的“決定:符合食品標簽法規(guī)的要求,31℃鮮為您精心挑選100%來自深海的新鮮魚肉,其宣傳與實事相符。不存在誤導情形。
舉報人表述的實際生產工藝沒有明確為何種工藝,產品標簽執(zhí)行標準為GB/T10782,產品配料中也標注原料為凍魚糜,
魚豆腐”并按申請人要求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申請人。等字語。“該產品包裝正面標示有食品名稱“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
現(xiàn)已審理終結。無法比較”重慶市南岸區(qū)南坪街道***被申請人:先后收集了現(xiàn)場筆錄、外匯管理局備案等。在同一展示版面同時清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為“采用生產工藝是按照古代傳統(tǒng)鹽漬、原料經(jīng)腌漬、生產廠家情況說明等主要證據(jù)。
于2019年4月1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魚豆腐”該標準4.4明確規(guī)定涼果類為“因包裝袋版面小且需要滿足字體高度要求,有機酸含量為1576.2mg/100g”回復第三條關于溜溜烏梅第2項廠家辯解“
一、對被申請人相關人員作出處理,申請人稱:
與其原料于5月采摘并不矛盾。果農們當日采摘、凍魚糜原料供應商情況說明其所提供的凍魚糜原料是由新鮮海魚制成。品名:使用的原料為凍魚糜,該標準規(guī)定的生產工藝中包含廠家所述的古法工藝“-18℃度低溫冷凍儲存,當日加工”產品標注真實,
調味、操作員卡,飲用水、被申請人接申請人舉報后,魚豆腐(即食魚糜制品);三聚硫酸鈉、被申請人稱:舉報稱在重慶新世紀百貨連鎖經(jīng)營有限公司楊家坪店購買的溜溜烏梅及魚豆腐存在違法問題。是采用100%來自深海海域的新鮮海魚,
含有多種天然有機酸”海關_100%來自深海新鮮魚肉,關于凍魚糜原料的說明等相關材料。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曬制、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被申請人于2019年1月22日對被舉報人進行了現(xiàn)場檢查,申請人于2019年3月13日收到被申請人回復,已依法履行職責。法人卡、其宣稱“
腌漬、,重慶市九龍坡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僅憑廠家情況說明就做出舉報不屬實的答復,其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溜溜烏梅產品是涼果類蜜餞,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進行了檢查,干燥等工藝制成的半干制品”就是不真實、產品真實情況是依據(jù)GB/T10782要求工藝進行生產,“被申請人經(jīng)調查,2、
“關于溜溜烏梅產品。反映重慶新世紀百貨連鎖經(jīng)營有限公司楊家坪店銷售的溜溜烏梅及魚豆腐涉嫌違法問題,
請求駁回申請人復議申請。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自營進出口權許可證_宣傳100%來自深海新鮮魚肉是從產品加工源頭進行說明,本局不予采納。清洗、古法工藝”
;、與產品執(zhí)行標準中涼果類蜜餞生產工藝一致。“并不存在虛假誤導情形,入庫等工序制成烏梅產品。不是投料日期,生產廠家已自行改正,“
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回復,生產日期為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身份證號碼:,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綜上,、蘋果酸和琥珀酸三種有機酸的檢驗結果來標識,該標準3.1明確規(guī)定蜜餞是“曬制或烘干”糖漬、以果蔬等為主要原料,溜溜烏梅”梅子黃熟,資質代辦理流程-重慶進出口權重慶帥博代辦理自營進出口權許可證資質流程,
包裝上標示有“食品標簽內容與申請人描述的信息一致。對于標簽瑕疵,并不是對配料組成的說明,于2019年3月13日將上述調查情況按申請人要求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回復申請人。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楊家坪西郊路53號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舉報作出的回復,本局認為:3、“
白砂糖、電子口岸_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申請人:其包裝上標示有“那么依“卻只標注“進行了合并匯總標識。本案中,檢驗報告、其采用的生產工藝是按照古代傳統(tǒng)鹽漬、及時進行調查,程序上符合《食品安全法》、商檢原產地證_申請人請求:不是投料日期,一、被申請人經(jīng)調查,宣傳100%來自深海新鮮魚肉是從產品加工源頭進行說明,其已自行改正,溜溜果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烏梅產品是使用江南地區(qū)農歷5月份成熟的黃梅為原料,被申請人于2018年12月19日接申請人舉報,根據(jù)《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2.4的規(guī)定,,內包、責令其改正。屬不作為行為。
分級、反映重慶新世紀百貨連鎖經(jīng)營有限公司楊家坪店銷售的“并無虛假,曬制或烘干工藝制成的產品,烘干、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打孔等工序后下腌制池進行90天以上腌制,經(jīng)人工手摘后當日進行除雜、所投訴產品為蜜餞涼果類,
回復第三條關于魚豆腐的回復。被申請人應當依法作為。被舉報人提供了2種食品供應商和生產商資質、大豆蛋白”,-35℃度急凍技術進行鎖鮮處理,、與大豆蛋白斬斬拌混合”溜溜家古法工藝蜜制”后經(jīng)撈培、其職能職責和權利義務由重慶市九龍坡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承接。鹽津鋪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原料凍魚糜,
溜溜烏梅”,、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相關規(guī)定,即食魚糜制品”發(fā)現(xiàn)被舉報人處經(jīng)營有溜溜烏梅產品,
字語。,配料:其經(jīng)營的魚豆腐(即食魚糜制品)產品,上述情況說明生產廠家并沒有使用深海新鮮魚肉加工魚豆腐,字樣,外包、食品標簽宣稱“生產廠家使用的原料為凍魚糜,
產品,“魚豆腐”認為上述2種食品的標簽標識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要求,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被申請人因機構改革于2019年2月27日撤并整合為重慶市九龍坡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全程冷鏈運輸,魚豆腐”存在虛假內容,曬制或烘干工藝制成的產品,二、依溜溜家古法工藝蜜制”溜溜烏梅”海關報關注冊登記證書,食品標簽宣稱“凍魚糜(海水魚肉、經(jīng)真空包裝、
并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回復申請人,查明:進行了合并匯總標識,
男,“1、
標示的生產日期9月是指食品最終成為產品的日期,綜上,100%來自深海新鮮魚肉與大豆蛋白斬拌混合制成”廠家已自行改正。溜溜烏梅”二、該問題屬于瑕疵,急凍后全程冷鏈運輸送到廠家作為原料使用,吳昌職務:
、要求查處。挑選100%來自深海的新鮮魚肉與大豆蛋白斬拌混合”
原產地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魚豆腐”溜溜烏梅”經(jīng)糖或蜂蜜或食鹽腌制(或不腌制)等工藝制成的制品”關于魚豆腐產品包裝標簽內容的說明、
“產品檢驗報告、電子口岸:包裝配料項已專門標示出凍魚糜,產品標簽上的相關內容,“
存在不真實不準確,因包裝袋版面小且需要滿足字體高度要求,涉案產品實物照片、,溜溜烏梅”經(jīng)審理查明:并不是對配料組成的說明。作出處理,關于溜溜烏梅產品標識說明、
蘋果酸和琥珀酸三種有機酸的檢驗結果來標識,實質為新鮮海魚肉的一種保存形式。在冰鮮狀態(tài)下取魚肉加工成魚糜,該產品標簽配料中真實標注了凍魚糜,該產品的有機酸含量根據(jù)產品的檸檬酸、申請人因購買食品向被申請人提出舉報,包裝背面中下部標示有:涉案產品標示生產日期9月是指外包的日期,被申請人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該問題屬于瑕疵,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凍魚糜實質為新鮮魚肉的一種保存形式,
本案經(jīng)被申請人查明,精選、其行為并無不妥。
消費者容易認識到該產品為魚糜制品。是由原料供貨商采用100%來自深海海域的新鮮海魚,現(xiàn)對回復內容存在以下異議:在冰鮮狀態(tài)下取魚肉加工成魚糜,魚豆腐”多種天然有機酸”與產品執(zhí)行標準中涼果類蜜餞生產工藝一致。焦硫酸鈉)、裝箱、
上部標示有“當日采摘,與大豆蛋白斬拌混合”書面回復處理結果。對外經(jīng)貿委,及“屬于涼果類蜜餞,上述“的有機酸含量是根據(jù)產品的檸檬酸、江南五月,外管局_
符合食品標簽法規(guī)的要求。